代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所谓的“代位”主要特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这项特别权益。然而,该项权利得以正式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件:第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之债权必须既合乎法律规定且已经届满正常的履行期限;也就是说,该项债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明文要求而且还应当已到债务偿还的最后期限。其次,债务人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地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换言之,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并能够行使其所拥有的相关权利,但却未能采取任何行动。再者,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特定债权;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各种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通常情况下,这种损害表现为由于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责任财产本应有所增加,但实际上却未能如愿增扩,进而直接影响了债权人所收回债权的实际履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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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就是当我们作为债权人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时,可以采取的方法之一。想让这种方式成功,就得满足下面几个条件哦:首先呢,你得有个合法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还得已经过了执行期;其次呢,就是这个债务人和他眼中那些到期的债款,如果人家直接放弃去争取了,那也是不行滴;还有啊,这笔债款不能是那个债务人身身上下都不能少的部分;最后,就是这个行为可能给你带来了损害。比如说啊,因为对方不去争取自己的权益,使得他现在要承担更多的债务,从而阻碍了你拿回自己的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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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主要是指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想成立此项权利,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届满。也就是说,这个债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得在执行期限内;2.债务人明明有权利去行使而不去行使该权利;3.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是他个人专有的权利,比如抚养费、抚恤金等等;4.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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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个“代位”啊,其实就是咱们平时说的那个“代位权”啦。要想让它形成,得有这么几个条件哦:1.首先得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而且已经过了期限。也就是说,这个债权得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有效的,而且已经到了应该还钱的时候了。2.然后呢,就是债务人不愿意去行使他自己的到期债权。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本来应该去行使他的权利,但是他没有去做的话,那就可以说是“怠于行使”了。3.再者,这个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那种只属于他自己的债权。比如说,因为照顾老人、孩子、父母等等原因产生的给钱要求,还有工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这些权利,都不能算是这种情况。4.最后嘛,就是这个行为得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通常来说,就是因为债务人不去行使权利,导致他应该有的财产没增加,这样就影响到债权人拿回自己的钱了。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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